導讀
試行了10年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或將實現質的突破。環保部與保監會6月9日正式對外征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7月10日。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以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因其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強制性保險。
《意見稿》規定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8類情形必須投保環責險
1、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
2、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3、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
4、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
5、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環境保護部印發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附錄B)所列物質并且達到或者超過臨界量;
6、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環境保護部印發的《關于提供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的函》(環辦函〔2015〕2139號)附件)所列具有高環境風險特性的產品;
7、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煉,鉛蓄電池極板制造、組裝,皮革鞣制加工,電鍍,或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氯乙烯、氯堿、乙醛、聚氨酯等。
8、國務院規定或者國務院授權環境保護部會同保監會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
此外,2005年以來發生過特別重大、重大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也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第三者人身損害。環境高風險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三者財產損害。環境高風險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生態環境損害。環境高風險企業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環境高風險企業、第三者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公益組織等機構,為避免或者減少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應急處置費用、污染物清理費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害。完全屬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環境高風險企業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損害。
■環境污染犯罪直接導致的損害。環境高風險企業構成污染環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犯罪行為直接引發環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損害。
■故意采取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導致的損害。
■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直接導致的損害。
■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確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損害。
目前,全國大部分省份開展試點,覆蓋涉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等行業,保險公司已累計為企業提供超過1300億元的風險保障金。
2016年,全國投保企業1.44萬家次,保費2.84億元;保險公司共提供風險保障金263.73億元,與保費相比,相當于投保企業的風險保障能力擴大近93倍。參與試點的保險產品從初期的4個發展到目前的20余個,國內各主要保險公司都加入了試點工作。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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